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國簡字第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國簡字第一號
- 上訴人
-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五股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十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千六百五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