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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國簡字第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國簡字第一號

上訴人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五股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十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千六百五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國簡字第一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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