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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一五五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整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記載,應更正為「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葉靜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一五五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