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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救字第2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救字第28號

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救字第28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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