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救字第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救字第28號
抗 告 人即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