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4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416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9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