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小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95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