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簡字第2824號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重安五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二人參加被告以其獨資成立之重安五金建材行名義為會首所召集,每會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每月15日開標,會期自民國(下同)94年3月15日起至96年8月15日止,共30會之合會,原告丁○○與丙○○各加 入一會,均為未標活會。詎被告於取得擔任會首之第一會會款外,又於94年10月15日標得其以個人名義跟會之會款後,即於95年7月3日宣告停會,原告丁○○與丙○○應回收之會款各為200,000元,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等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互助會會單、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及開會通知書各乙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以其已經破產,沒有辦法還錢,願與原告協商等語,惟此尚不足以作為不負清償責任之事由,所辯不足採信。 二、從而,原告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2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5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