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3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382號
- 上訴人
- 乙○○○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整元,在反訴部分核定為玖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