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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382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9382號

上訴人
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拾元整元,在反訴部分核定為玖拾陸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38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