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乙○○
- 被告
- 宇璿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16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肆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兩造就簽訂「產品經銷管理及獎勵辦法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期間,原告總進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2,174元,總退貨金額為507,938元,被告已付獎金為203,087元等事實,不加爭執,而原告主張總獎金為315,861元,應退原告之貨款為32,533元,而退貨部分被告口頭同意不扣獎金44,068元,被告尚應給付其80,241元。被告則辯稱總獎金為281,017元,原告應退貨款為36,938元,退貨獎金不同意不扣等情,經依舉證原則,本院認原告應退貨款為32,533元,退貨部分應由被告扣除獎金44,068元,至於總獎金依系爭合約書第1條約定為進貨總金額之12/100即315,861 元(計算式:2,632, 174×12/100=315,8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據此核算,被告尚應給付原告獎金36,173元(計算式:315,861-203,087-44,0 68-32,533=36,173元)。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1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