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被告
北投區戶政事務所)
被告
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壹仟零肆拾伍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折舊額計算式:系爭7185-QM號自用小客車為96年4月13日領照使用,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96年11月24日受損時已使用7個月又12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為8月,其零件已有折舊,據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修車支出之零件費為新臺幣(下同)為41,430元,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汽車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上開零件之折舊金額為10,192元〔計算式:41,430×0.369×8/12=10,192,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為31,238元(41,430-10,192=31,238元)。此外原告又支出修車工資33,500元,則原告共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及工資共計64,738元(33,500+31,238=64,73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