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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小字第2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楊志勇
  • 法定代理人
    丙○○、李增昌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乙○○即大溪山水工程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  丙○○ 承受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大溪山水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小字第2932號給付扣押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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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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