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原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 承受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即大溪山水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小字第2932號給付扣押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