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小字第2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楊志勇
- 法定代理人丙○○、李增昌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即大溪山水工程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 丙○○ 承受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大溪山水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小字第2932號給付扣押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1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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