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59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第一審判決
被告應給付陸萬元,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