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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59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第一審判決

被告應給付陸萬元,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5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