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9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980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本院97年度重簡字第19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