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宇璿實業有限公司 16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華安大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