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9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916號
- 上訴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確認部分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9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