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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

上訴人
薛玉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楊月華、柯明瑜、吳宗螢、吳仲和、胡束枝、吳金炫、郭純敏、洪鳳鍬、林明輝、林玉霞、陳貎及劉高峯間確定界址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