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
- 上訴人
- 薛玉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楊月華、柯明瑜、吳宗螢、吳仲和、胡束枝、吳金炫、郭純敏、洪鳳鍬、林明輝、林玉霞、陳貎及劉高峯間確定界址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