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6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61號

原告
謝炎璋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甚明。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送達後,被告機關之法定代理人業自106 年9 月1 日起,由葉梓銓變更為蘇福智,並據被告之現任代表人蘇福智聲明承受訴訟,有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一件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6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