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五年度交字第二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五年度交字第二三○號
- 抗告人
- 廖萬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本院一○五年度交字第二三○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五年度交字第二三○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本院一○五年度交字第二三○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