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交字第一九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交字第一九三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海德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宜生(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洪珮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本院一○六年度交字第一九三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按件徵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