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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交字第一九三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交字第一九三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海德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宜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本院一○六年度交字第一九三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按件徵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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