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交字第一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交字第一九三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德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宜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本院一○六年度交字第一九三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按件徵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