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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簡字第四○號

社會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六年度簡字第四○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再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間社會救助事件,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本院一○六年度簡字第四○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四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簡字第四○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社會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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