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交字第一二三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七年度交字第一二三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一○七年度交字第一二三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按件徵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交字第一二三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