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交字第二○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七年度交字第二○八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王冠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一○七年度交字第二○八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按件徵收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