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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號

聲請人
旺玖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熙
訴訟代理人
粟振庭
訴訟代理人
粟斌容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陳學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違反公路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公路法事件,不服相對人民國107年9月4日第00-0000000號處分及108年1月3日府訴一字第10720920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聲請訴訟救助。就本案訴訟(即提起公路法事件之行政訴訟)因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業經裁定移轉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見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自應併同裁定移轉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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