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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7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274號

原告
周奕豪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蕭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U91120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以北市裁催字第22-AFU91120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爭訟概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下稱舉發機關)中山分隊執勤員警認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108年7月29日9時30分許,行經臺北市市民大道高架橋(中山北路一段上方),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而於同年月30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FU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原告,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同年9 月15日前。原告於同年9月9日至被告辦理臨櫃歸責申請,自承為駕駛人,並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作成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2 萬元,並吊扣駕駛執照6 個月。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案經被告重新審查後,自行撤銷關於處罰主文第2 項之處分(即限期繳送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駕駛執照,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一年內不得重新考領之處分)。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當時因車輛較多,為閃避前方車輛有超出路面邊線數秒,駛回正常車道後發現右前方有一車輛停靠路間,有一員警正對前方車輛進行引導,伊遂打方向燈並切換至內側車道行駛,待與前車併行時該員警突跳入車道,伊本能反應閃避後將車速放慢,並透過後照鏡確認該員警無受傷,且無任何表示下駛離。現場無告示需停車受檢,員警無手勢、無鳴笛、無閃燈,甚至出聲告知都沒有,伊該如何得知需停車接受稽查。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卷查本件舉發機關函復表示,系爭機車駕駛人於108 年7 月29日9 時30分,行駛於臺北市市民高架道(中山北路一段上方)時,因有任意駛出路面邊線行為,且經交通勤務警察制止時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故依現場所見情形製單舉發。又執勤員警當時見有二輛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該路段,有任意駛出路面邊線之行為,遂示意停車受檢,原告見員警稽查,突由右側切換至內側車道,員警遂鳴笛示意原告減速停車,並步行至第二車道內準備攔檢系爭機車,待系爭機車至員警前方時,員警再次鳴笛並輔以指揮手勢示意停車受檢,原告不聽指揮逕自駛離。復經調閱員警現場蒐證影像,執勤員警於攔檢稽查前,即站立第二車道,攔檢時確有鳴笛及以手勢指揮示意停車受檢,惟系爭機車駕駛人不聽指揮停車受檢,並加速駛離,依蒐證影像顯示,系爭機車與員警位置距離甚近,駕駛人自可知悉員警攔檢動作,與原告所述「員警無手勢、無鳴笛」不符。爰此,原告之違規行為屬實,被告實難以前開情詞撤銷原處分。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2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上開時、地,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情形,有舉發通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8年10月2日北市警中分交字第1083053237號函、採證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37、47-55頁)。原告並不否認其有任意駛出邊線之違規事實(見本院卷第11頁),先予敘明。

㈢原告雖主張:當時因車輛較多,為閃避前方車輛有超出路面邊線數秒,駛回正常車道後發現右前方有一車輛停靠路間,有一員警正對前方車輛進行引導,伊遂打方向燈並切換至內側車道行駛,待與前車併行時該員警突跳入車道,伊本能反應閃避後將車速放慢,並透過後照鏡確認該員警無受傷,且無任何表示下駛離,現場無告示需停車受檢,員警無手勢、無鳴笛、無閃燈,甚至出聲告知都沒有,伊該如何得知需停車接受稽查等語。然查:

⒈經本院當庭勘驗本件蒐證影像即檔案名稱2019_0729_093034_649光碟,勘驗結果為(見本院卷第88頁):「錄影畫面左下方時間顯示為西元2019年7 月29日09:30:32(此為光碟顯示時間,下同),可看見當時天氣晴,日間光線充足,視距良好。可看見員警(下稱警一)位於市民大道高架橋上路側處,並面向車道。於09:30:39,可看見畫面左側外側車道旁靠近護欄處出現一機車(下稱前方機車),並可看見前方機車後方有另一機車即系爭機車,2 車均行駛出路面邊線(見本院卷第79-80頁擷取畫面1-2)。於09:30:40至09:30:46,可看見警一手指向前方機車吹一聲長哨音,並自路側走向外側車道,隨後又吹一聲長哨音,再走至中線車道,而後又吹一聲長哨音,並手指向前方機車說:「靠旁邊」。於09:30:46至09:30:47,可看見警一位於中線車道上,另可看見系爭機車出現在內側車道上,警一手指向系爭機車,並吹二聲短哨音(見本院卷第80-81頁擷取畫面3-4)。於09:30:48至09:30:50,可看見系爭機車快速朝警一駛近,此時,警一已走至內側車道上,且警一與系爭機車之間並無任何其他車輛阻隔。隨後可看見系爭機車來到警一右手側,朝車道內側閃避後,即快速往前繼續行駛,此時,可聽見警一大喊,並可看見系爭機車車牌號碼為LAD-2820號(見本院卷第81-83頁擷取畫面5-9)。而後可看見系爭機車通過警一後,改朝右前方行駛未減速,另可聽見警一朝系爭機車又吹二聲短哨音,系爭機車仍繼續朝右前方行駛變換至中線車道(見本院卷第83頁擷取畫面10-11 )。於09:30:52,可看見系爭機車已變換至外側車道(見本院卷第84頁擷取畫面12)。」。

⒉由上開勘驗結果,可見原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機車,任意駛出邊線,經警自路側走向外側車道、中線車道、內側車道,期間以手指系爭機車並吹哨攔停,系爭機車往內側車道閃避後快速繼續行駛,嗣並朝右行駛至中線車道、外側車道後駛離,員警係漸進自路側走至內側車道,以手指系爭機車並吹哨攔停,原告指稱員警突然跳入車道、並無手勢、無鳴笛、無告示需停車受檢,顯非事實。且由勘驗結果,並無原告所指右前方有車輛停靠路間員警對前方車輛進行引導之情形,益見原告之主張,並非事實。而依勘驗結果,員警於中線車道手指位於內側車道之系爭機車並吹兩聲短哨音,示意其停車接受稽查,員警與系爭機車間距離相近且並無任何其他車輛阻隔(見本院卷第81-82 頁),則依其等間之距離、無車輛等物阻隔、員警手指系爭機車、吹兩聲短哨音等情,原告陳稱現場無告示需停車受檢,應非可採。而員警既近距離手指系爭機車、吹哨示意原告停車接受稽查,原告卻往內側車道閃避後快速繼續駛離,其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等情,應堪認定,員警為本件舉發,並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告於上開時、地,騎乘系爭機車,有任意駛出邊線、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萬元,並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核無違誤(原告就其任意駛出邊線之違規事實並不爭執且未起訴,附此敘明,見本院卷第11頁)。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7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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