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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陳國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6日本院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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