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陳國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6日本院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月6日本院108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