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69號
- 原告
- 粟振庭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雖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2 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亦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 年10月20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569 號裁定駁回,抗告部分則經該院於110 年1 月29日以109 年度抗字第45號駁回抗告,此有上開裁定可參。是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