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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6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69號

原告
粟振庭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又原告雖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2 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亦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部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 年10月20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569 號裁定駁回,抗告部分則經該院於110 年1 月29日以109 年度抗字第45號駁回抗告,此有上開裁定可參。是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予以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6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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