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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56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蕭忠仁羅月君蘇嫊娟

聲請人
粟振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2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提出其他民事事件於108年期間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因效力不及本案,難執為有利之認定,附此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蘇嫊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69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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