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71號
- 抗告人
- 高美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27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7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27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