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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7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71號

抗告人
高美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4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27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7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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