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再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 再審原告
- 陳國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109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109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