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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再字第1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陳國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109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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