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胡清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所為109 年度簡字第22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所為109 年度簡字第22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