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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

涉訟輔助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徐文瑞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李國精
再審原告
相對人即
再審被告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代表人
劉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涉訟輔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