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
抗告人即
- 再審原告
- 李國精
- 再審原告
- 相對人即
- 再審被告
-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代表人
- 劉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
抗告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110年度簡再字第3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