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 再審原告
- 陳國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111年度交再字第1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交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111年度交再字第1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