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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再字第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徐文瑞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陳國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111年度交再字第1號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再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