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2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127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麗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0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0 年度審易字第1681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李麗玉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刪除最後關於「經同一拆除大隊,於99年7月1 日拆除完畢」之記載。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麗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本院民國100 年10月4 日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二、核被告李麗玉2 次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反規定重建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次違反規定重建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影響建築主管機關之管理,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前未有何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