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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35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自字第35號

自訴人
林秀鳳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倪萬家、黃月桃妨害家庭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自字第3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