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59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美麗
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全銜欄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全銜欄所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徐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