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柏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柏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0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