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彥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彥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李彥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㈠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9.09.05至99.09.3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為「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4861『、4945、5434』號」;㈡附表編號5 、6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為「基隆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668 『、669 』號」;㈢附表編號11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0.01.09 下午『7 』時許」外,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