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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5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彥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彥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李彥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㈠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9.09.05至99.09.3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為「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4861『、4945、5434』號」;㈡附表編號5 、6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為「基隆地檢100 年度偵字第668 『、669 』號」;㈢附表編號11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0.01.09 下午『7 』時許」外,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5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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