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東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東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蘇東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6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9.03.25『下午1 時54分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外,其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