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0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治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治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郭治輝因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