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品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品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戴品誼因犯2 件施用第1 級毒品罪、2 件施用第2 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鄭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