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國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國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許國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菊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