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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請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欣怡劉育琳陳美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尤世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全部法庭庭訊情形,請依法庭錄音辦法准予燒錄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161 號偽證案件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第28條、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訴訟法第33條、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僅限於辯護人、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至明。本件聲請人尤世雄於前開案件中係屬被告,揆諸前開規定,其不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亦不得聲請核發開庭之錄音光碟,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陳美彤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4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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