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凱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凱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鄭凱升因犯妨害自由、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高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