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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新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新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新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新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4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  日  期  │   99.04.12     │   99.07.31     │
├────────┼────────┼────────┤
│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9年度毒│士林地檢99年度毒│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089號    │偵字第2309號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  │99年度審訴字第  │
│      │        │421 號          │962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6.24     │   100.01.31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審訴字第  │
│判  決│        │6249號          │962 號          │
│      ├────┼────────┼────────┤
│      │判決確定│   99.10.14     │    100.03.04   │
│      │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士林地檢100 年度│
│                │字第4109號      │執字第105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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