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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永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永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永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永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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