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永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永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永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永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