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德記
- 選任辯護人
- 廖年盛律師(扶助律師)
- 被告
- 潘宗寬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 被告
- 孔慶仁
- 選任辯護人
- 葉文政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161 號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由「莊明宏」更正為「蔡明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由「莊明宏」更正為「蔡明宏」,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