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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明宏邱光吾李宛玲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德記
選任辯護人
廖年盛律師(扶助律師)
被告
潘宗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被告
孔慶仁
選任辯護人
葉文政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161 號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由「莊明宏」更正為「蔡明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欄內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由「莊明宏」更正為「蔡明宏」,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李宛玲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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