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4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國華
- 選任辯護人
- 楊華興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華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國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並無固定住居所,所犯係最輕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一旦成罪,罪刑可能不輕,以常情而言,當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並已由本院於100 年10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應執行刑)在案,以上開宣告罪刑之重,如許交保,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後續之審判甚至執行,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故,著自民國100 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 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