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楊庭安
- 訴訟代理人
- 何石城
- 被告
- 宋靝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46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 月27日起,向本院民事執行處陳報其住所之不實租賃契約,阻撓原告強制執行該屋,損害原告權利,為此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46 號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