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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41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54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堯舜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9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士簡字第201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楊陳秀慧告訴被告楊堯舜妨害婚姻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4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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