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54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堯舜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99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士簡字第201 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楊陳秀慧告訴被告楊堯舜妨害婚姻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英花